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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上海市財政局 江蘇省財政廳 浙江省財政廳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長三角區域政府采購項目遠程異地評審操作指引》的通知
浙財采監〔2025〕5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集中采購機構,省級各單位:
為構建長三角政府采購一體化發展新格局,推動長三角政府采購制度規則統一、系統互聯互通、資源充分共享、監管更加協同高效,根據《長三角區域政府采購一體化發展五年行動計劃(2023-2027年)》,我們制定了《長三角區域政府采購項目遠程異地評審操作指引》,請認真貫徹落實。
上海市財政局
江蘇省財政廳
浙江省財政廳
安徽省財政廳
2025年3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長三角區域政府采購項目遠程異地評審操作指引
一、總則
(一)政府采購項目開展長三角區域遠程異地評審活動可適用本操作指引。
(二)本指引所稱遠程異地評審,是指依托電子交易平臺,通過遠程協同、視頻語音實時交互、人工智能等技術,實現跨行政區域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共享共用,評審小組成員異地多點評審的電子評審活動。
(三)財政部門、集中采購機構可直接指定政府采購項目實施長三角區域遠程異地評審,采購人也可以選擇采取長三角遠程異地評審方式組織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鼓勵公共服務領域的重大項目實施長三角區域遠程異地評審。
(四)遠程異地評審場所分為主場和副場。項目所在地的評審場所為主場,其他評審場所為副場。采購人應當委派采購人代表,并且原則上在主場參加評審。
二、組織管理
(一)主場、副場管理單位負責保障項目評審過程中的網絡連通、系統正常運行,并配置符合項目評審要求的計算機、視頻監控等硬件設備、設施。長三角區域遠程異地評審場地主要由各集中采購機構負責。條件成熟的地方也可由社會代理機構提供遠程異地評審服務。
(二)主場、副場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遠程異地評審內部監督和自查、設施設備管理等制度,確定人員負責管理、服務、協調和系統保障等工作,定期對遠程異地評審活動進行內部檢查。
三、專家抽取
(一)采用遠程異地評審方式評審的項目,主場管理單位應當在開展評審前至少1個工作日向副場提出申請,并取得副場管理單位同意。開展跨省遠程異地評審活動,須經副場所在地財政部門同意。
(二)主場、副場的評審專家原則上從依法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產生。如尚不具備隨機抽取的條件,副場專家可經當地財政部門同意后,采用其他方式代為抽取,抽取開始時間從其屬地相應管理規定。
(三)評審專家在確認參加評審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評審的,應按相關規定進行補充抽取。
四、專家評審
(一)主場、副場管理單位分別負責評審專家的身份驗證工作,統一保管通訊工具,引導至評審場地,并為評審專家提供技術協助和服務。
(二)主場、副場的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應獨立客觀公正進行評審,協助配合處理供應商的質疑和投訴等事宜。
(三)評審小組組長由全體評審小組成員推選產生。評審小組需要進行討論或者表決的,應當通過電子交易平臺進行全程記錄。
(四)評審完成后,具備條件的主場、副場評審小組成員使用電子簽名簽署評審報告,共同出具評審結論。評審小組成員收到評審小組組長下達評審結束的指令后方可離場。
五、應急處置
(一)因不可預見的原因導致評審活動無法進行,預計當天不能恢復并完成評審的,應當另行確定時間并重新抽取專家進行評審;項目采購時間特別緊急的,可在主場補充抽取專家,繼續開展評審活動。
(二)因前款原因導致采購項目另行評審的,主場、副場管理單位應做好投標(響應)文件和相關評審資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原評審小組作出的評審意見無效。原評審小組成員應當對評審情況保密。
(三)主場、副場管理單位應當將應急處置情況予以記錄,并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六、檔案管理
主場、副場管理單位應當妥善保存遠程異地評審活動中形成的場地音視頻資料及電子文檔。副場應及時將相關資料傳遞給主場,主場管理單位負責收集、整理、歸檔。
七、監督管理
(一)主場、副場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二)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評審專家管理權限由相關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三)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遠程異地評審項目的采購活動進行監督,主場、副場管理單位、電子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四)因供應商質疑,需評審小組協助答復質疑的,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審小組成員(不少于三分之二)進行遠程異地或集中協助答復質疑。
八、附則
(一)遠程異地評審的專家評審費由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按評審專家屬地規定的標準支付。
(二)評審小組成員需要用餐保障的,由主場、副場管理單位分別負責安排。集中采購項目的專家餐費由集中采購機構承擔,分散采購項目的專家餐費由采購人和主場、副場管理單位協商確定。用餐標準須符合公務開支標準規定。
(三)本操作指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