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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一、工程概況
(略)
二、編制依據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
3、《塔式起重機》GB/T 5031-2008
4、《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 5144-2006
5、《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
6、《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
7、《建筑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215-2010
8、《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
9、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
10、《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37號)
三、專業工程特點
本項目起重吊裝設備計劃使用有塔機6臺塔式起重機,6臺施工升降機、2臺履帶起重機、3臺延臂起重機、1臺移動起重機和1臺懸臂式起重機等。選擇合適的起重機械設備時,會根據實際需求、作業環境和項目要求進行綜合考慮。
四、監理工作流程
五、監理工作要點
1、定期巡視:定期對起重吊裝作業現場進行巡視,了解作業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重點檢查:對關鍵部位、重要設施和危險區域進行重點檢查,確保安全。
六、吊裝安全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施工機械設備的安全檢查
項目監理機構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告知手續前,應當審核以下資料:
1.1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1.2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1.3安裝單位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1.4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1.5安裝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拆卸)合同及安裝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書:
1.6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7輔助起重機械資料及其特種作業人員證書等。
2、起重吊裝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審核
2.1起重吊裝屬于危險性較大的施工作業工程。對于施工難度較大、容易發生重大事故的起重吊裝工程,必須結合現場實際,參考同類工程成熟的施工經驗制定相應的吊裝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安全、技術等方面的論證。方案應根據專家論證意見進行修改、補充、完善,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提交監理審核。
2.2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主要應包括如下內容
(1)對起重司機、起重工及起重指揮人員資質及對起重機械完好性的要求:
(2)對作業前安全技術交底的要求;
(3)吊裝作業一般安全措施;
(4)防止高空墜落安全措施:
(5)防止吊裝結構失穩安全措施;
(6)防止起重機傾覆安全措施:
(7)防止觸電安全措施等。
2.3起重吊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必須符合強制性條文要求并滿足起重吊裝安全需要。對缺少安全技術措施或不符合強制性條文要求的應提出監理審核意見,要求重新編制或進一步補充完善。起重機的基礎必須能承受工作狀態的和非工作狀態下的最大載荷,并應滿足起重機穩定性的要求。起重機在吊裝時,現場應劃定安全警戒區(含作業人員通行、上下施工作業面及層范圍),設置安全警戒線,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語和警示人員,由專職安全員統一指揮管理。
3、對起重作業人員資質及對起重機械的要求
3.1起重司機、司索、指揮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3.2設備及構配件吊裝作業的起重機械,必須狀況良好,檢驗合格具有主管部門頒發的登記備案使用許可證。
3.3起重機械使用必須按出廠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性能、使用條件正確操作,嚴禁超載作業或擴大使用范圍。
3.4起重機處于工作狀態時,嚴禁進行保養、維修及人工潤滑作業。當需進行維修作業時,必須在醒目位置掛警示牌。
4、對作業前安全技術交底的要求
4.1吊裝作業前必須進行施工安全技術交底,未經技術交底的不得實施吊裝。
4.2交底執行會簽制度,交底結束交底人與被交底人雙方應在交底文件上簽字。
4.3施工人員應按交底要求進行吊裝作業,不得擅自變更吊裝方法。
5、起重吊裝作業一般安全檢查內容
5.1設備標識:起重機械必須在醒目的位置張貼使用登記牌、人員信息牌。起重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及監測、指示、自動報警信號裝置等應齊全完好,安全防護裝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起重機械不得使用。每班作業前,起重機司機應對制動器、鋼絲繩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各機構進行空載運轉,發現不正常時,應予排除。
5.2吊裝工作區域應有明顯標志,并設專人警戒,與吊裝無關人員嚴禁人內起重機工作時,起重臂桿旋轉半徑范圍內,嚴禁站人或通過。
5.3吊裝時,應有專人負責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應位于操作人員視力能及的地點,并能清楚地看到吊裝的全過程。起重機駕駛人員必須熟悉信號,并按指揮人員的各種信號進行操作;指揮信號應事先統一規定,發出的信號要鮮明、準確。起重機司機開機前,必須鳴鈴示警。作業中起重機司機不得擅自離開崗位或交給非本機的司機操作。工作結束后應將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斷開主電源,鎖好電箱。
5.4吊裝作業應按方案規定的吊裝工藝和程序進行,未經計算和采取可靠的技術措施不得吊裝,不得隨意改變吊裝工藝程序。
5.5多點吊裝時必須防止吊件受力不均遭受破壞。應根據吊裝工藝及吊裝措施進行吊裝。
5.6起重機械工作中如遇故障或有不正常現象時,應放下重物,停止運轉后進行故障排除,嚴禁在運轉中進行調整或檢修。
5.7當施工現場有多臺吊裝設備同時作業時應制定防碰撞措施。
5.8實行多班作業的要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記錄和檢查工作。
5.9當工作地點的風力達到五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當風力達到六級及六級以上時,禁止在露天進行起重機移動和吊裝作業:遇有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夜間照明不足,致使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5.10起重機停止工作時,應剎住回轉和行走機構,鎖好司機室門。吊鉤上不得懸掛構件,并應升到高處,以免擺動傷人和造成吊車失穩。
5.11嚴格執行十不吊規定,并做好交接班記錄。
6、防止高空墜落檢查內容
6.1吊裝人員應戴安全帽;高空作業人員應佩安全帶,穿防滑鞋,帶工具袋。
6.2運輸、吊裝構件時,嚴禁在被運輸、吊裝的構件上站人指揮和放置材料工具。
6.3吊裝層應設臨時安全防護欄桿或采取其他確保安全的措施,
6.4登高用梯子、臨時操作臺應綁扎牢靠;梯子與地面夾角以60~70°為宜,操作臺跳板應鋪平且綁扎牢固,嚴禁出現探頭板。
7、防止結構吊裝失穩檢查內容
7.1作業時,機械操作人員必須按設備性能,起重量大小進行試吊,確定吊點中心,保證平衡起吊就位。對不明重量物體應查清重量再行起吊,嚴禁超重吊璇。
7.2重物吊離地面約10cm 時應暫停起吊并進行全面檢查,確認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
7.3起吊物品應綁扎牢固。吊鉤懸掛點應與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線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嚴禁偏拉斜吊,落鉤時應防止吊物局部著地引起吊繩偏斜,品物未固定時嚴禁松鉤。
7.4構件吊裝就位,應經初校并臨時固定或可靠連接后方可松鉤摘鉤,最后固定 后方可拆除臨時固定工具。高寬比很大的單個構件,未經臨時或最后固定組成一穩定單元體系前,應設溜繩或斜撐加以穩固。
7.5構件固定后不得隨意撬動或移動位置,如需重校時,必須回鉤。
7.6起吊大件或不規則組件時,應在吊件不同方向上拴以牢固的溜繩溜住。
7.7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長時間停留,當作業中休息或離開前應將吊物落到地 面。在空中短時間停留時,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均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8、防止起重機傾覆檢查內容
8.1起重機行駛的道路必須平整、堅實、可靠,停放地點必須平坦。
8.2起重機不得停放在斜坡道上工作,不允許起重機兩條覆帶或支腿停留部位一高一低或土質一硬一軟。
8.3起吊構件時,吊索要保持垂直,不得超出起重機回轉半徑斜向拖拉,以免超負荷和鋼絲繩滑脫或拉斷繩索而使起重機失穩。
8.4起重機操作時,臂桿提升、下降、回轉要平穩,不得在空中搖晃,同時要盡量避免緊急制動或沖擊振動等現象發生。未采取可靠的技術措施和未經有關技術部門批準,起重機嚴禁超負荷吊裝,以避免加速機械零件的損和造成起重機傾翻。
8.5起重機應盡量避免滿負荷行駛;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同時進行提升與回轉兩種動作,以免因道路不平或慣性力等原因引起起重機超負荷而釀成翻車事故。
8.6當兩臺吊裝機械同時作業時,兩機吊鉤所懸吊構件之間應保持5m以上的安全距離。
8.7雙機抬吊構件時,要根據起重機的起重能力進行合理的負荷分配(起吊重量不得超過兩臺起重機所允許起重量總和的75%,每一臺起重機的負荷量不宜超 過其安全負荷量的80%)。
8.8雙機抬吊操作時,必須在統一指揮下,動作協調,同時升降和移動,并使兩臺起重機的吊鉤、滑車組均應基本保持垂直狀態。兩臺起重機的駕駛人員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一臺起重機失重,而使另一臺起重機超載。
9、防止觸電檢查內容
9.1吊裝現場應有專人(持證電工)負責安裝、維護和管理用電線路和設備。
9.2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