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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來源:福建省住建廳官網
為進一步加強樁基質量監管,規范樁基質量檢測行為,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了《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樁基質量檢測有關問題監管的通知》(閩建建〔2024〕9號)。通知內容如下:
各設區市住建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為進一步加強樁基質量監管,規范樁基質量檢測行為,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樁基承載力檢測問題
(一)樁基承載力檢測受檢樁選擇,應嚴格按照《建筑樁基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14第3.2.6、3.3.4條的相關要求,在施工結束后隨機抽取選定,受檢樁位置宜分布均勻。
(二)設計要求施工前試樁的,應在施工前進行試樁檢測,檢測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測結果不得作為樁基分項工程驗收依據。
二、關于樁身完整性檢測問題
(一)采用預制樁的樁基工程,應全數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有接頭的預制樁,還應采用低應變法之外的檢測方法進行檢測,檢測數量不得少于有接頭預制樁總數的20%,且不少于10根。
(二)有效樁長超過30m的灌注樁,其樁身完整性檢測不得僅采用低應變法,且采用低應變法之外的方法進行檢測的基樁數量不得少于有效樁長超過30m灌注樁總數的20%,并不少于10根;市政橋梁工程的灌注樁基礎,其樁身完整性應采用聲波透射法或鉆芯法全數檢測。
三、關于不合格(缺陷)樁技術處理問題
所有受檢樁檢測完成后,發現不合格(缺陷)樁的,應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標準(2023年版)》(閩建〔2023〕12號)要求,由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勘察、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分析原因并確定擴大檢測數量,根據擴大檢測結果提出相應處理方案:
(一)方案應對包括不合格(缺陷)樁在內的整個工程的樁基是否符合要求給出明確結論,并經原圖審機構審查合格后方可實施,其中樁身完整性為Ⅱ類且缺陷位置在第一節樁身內的預制管樁,應進行補強處理。
(二)承載力檢測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應對同一檢驗批與不合格樁屬于同一條件的基樁擴大檢測,擴大檢測的數量不得少于相應不合格樁數量的3倍。
(三)鉆芯法檢測樁底沉渣厚度或樁端持力層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應對與不合格樁屬于同一檢驗批的基樁擴大檢測,擴大檢測的數量不得少于相應不合格樁數量的3倍。
(四)非預制樁樁身完整性經檢測存在Ⅲ或Ⅳ類樁的,應對與不合格(缺陷)樁屬于同一檢驗批的所有基樁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
四、關于基樁檢測數量確定問題
同一單位工程的樁基工程分批次驗收的,每次驗收都應根據該批次的基樁數量按《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確定檢測數量。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關于進一步規范樁基檢測的通知》(閩建建〔2017〕1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2月14日